揚子晚報網(wǎng)4月8日訊(記者 郭一鵬) 飼養(yǎng)的烈犬曾出現(xiàn)過傷人、傷畜事件,可主人沒放在心上,居然還將其用鐵鏈拴在地下停車場一處消防栓上,且多天沒去喂食,完全放任不管。結(jié)果,有兩人路過時被掙脫的烈犬咬傷,其中一人達到重傷二級。法院審理認為烈犬主人行為構(gòu)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看到,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2023年8月,蔡某從凱里市下司鎮(zhèn)購得一只黃色烈性犬(中華田園犬的雜交品種),拉去狩獵野豬后放在吳某處寄養(yǎng)。該犬兇悍,在吳某處寄養(yǎng)期間,多次掙脫鎖鏈將他人飼養(yǎng)的雞咬死,又于同年9月1日將在吳某家玩耍的楊某之子臉部咬傷,蔡某賠償醫(yī)療費9000元。后蔡某應吳某要求將該犬拉走,運到黔東南高新區(qū)地下停車場用鐵鏈拴在一消防栓上,后自己外出,多天沒去喂食,完全放任不管。
2023年9月9日18時許,吳某丙、吳某丁路過地下停車場該處時,該犬掙脫鐵鏈將兩人咬傷。經(jīng)凱里市某鑒定,吳某丙傷情為重傷二級,吳某丁傷情為輕微傷。案發(fā)后,蔡某于2023年11月6日賠償了吳某丙、吳某丁醫(yī)療費、誤工費等50萬元,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guān)(凱里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蔡某飼養(yǎng)烈性犬,明知該犬可能傷人而放置于公共場所,完全放任不管,不履行管理義務,致使犬只傷人且重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為,蔡某飼養(yǎng)犬只,疏于管理,明知該犬此前傷人,仍放置于公共場所,致使犬只咬傷他人,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蔡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蔡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校對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