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6個相關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江蘇無錫法院審理的一起,駕駛人無償搭載他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盡管交警認定駕駛人全責,但法院只判賠80%。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某日,張某與李某均在同一地點干活,午飯后,兩人均要去另一相同地點,張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順路搭載李某前往。因系飯后午間,張某駕駛中突然犯困,未來得及???,機動車撞到路邊樹木,導致李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賠償醫(yī)療費4.65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依法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張某駕駛機動車造成無償搭乘人李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張某系無償搭載李某,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對損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綜合考慮事故成因,依法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解讀,民法典規(guī)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同時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下的責任不能減輕。由此可見,該規(guī)定既弘揚有愛互助,也規(guī)定并警示駕駛人有安全駕駛義務。該案中張某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其是“好意無償搭乘”,為保護其善意助人的行為,法院判令他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就事故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駕駛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
此次發(fā)布的案例還有以下五例便于大家直觀、形象地理解:案例1,機動車所有人在明知對方飲酒的情況下仍將機動車交其駕駛,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人民法院判令機動車所有人在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案例2,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后未盡提醒義務,乘車人疏于觀察即打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人民法院認定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案例4,工程專項作業(yè)機動車在封閉工地內部倒車過程中將他人碾傷,人民法院依法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判令由交強險賠付。案例5,人民法院依法將受害人提起的道交糾紛訴訟與路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的追償訴訟請求合并審理,提高解紛效率,有助于管理機構便捷地行使追償權。案例6,當事人提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時,將非機動車駕駛人、商業(yè)三者險保險人等同時列為被告,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審理,一次性化解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