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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玉為弟弟的案件削發(fā)明志
4月8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上訴一案進行開庭審理。易庚華被控在1992年故意殺害時年9歲的李煥平,之后長期逃亡。李煥平的姐姐李海玉為弟弟追兇24年,協(xié)助警方將其抓捕歸案。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易庚華死緩。李海玉認為量刑過輕,曾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不予抗訴,而被告人易庚華提起上訴。此案二審于8日中午結束,法院擇期宣判。
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庚華與被害人李煥平(歿年9歲)的父親李中祥因工資糾紛,將被害人李煥平從學校騙走,在邁車坎村村前池塘里面的一甘蔗園內持刀捅刺李煥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后潛逃。在抓捕易庚華的過程中,李煥平的姐姐李海玉發(fā)揮了重要作用。1997年,李海玉開始為弟弟追兇,孤身一人走遍多個省份,最終在老家蹲守到犯罪嫌疑人易庚華,為確認其身份并收集證據(jù),李海玉和他網(wǎng)聊3年多,最終在2020年協(xié)助警方將易庚華抓獲。
2024年11月1日,此案一審在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易庚華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易庚華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易庚華持刀殺害無辜兒童,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xiàn)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jù),被害人具體死因等情節(jié)無法完全查清,量刑證據(jù)存在瑕疵。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易庚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
一審判決之后,李海玉認為對易庚華嚴重錯誤適用死緩,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希望改判易庚華死刑,立即執(zhí)行。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不予抗訴。而被告人易庚華則提起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校對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