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wǎng)4月14日訊(記者 郭一鵬) 駕駛證考試是由公安交管部門舉辦的國家考試,是檢驗駕駛人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重要途徑,也是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不過,有人卻以“花錢包過”、“不過包退”為名組織考試作弊并從中非法牟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看到,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一名男子因組織考試作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9月至10月期間,肖某購買微型攝像頭、微型耳機、信號接收器等作弊工具,先后三次組織陳某、劉某攜帶作弊工具進入武穴市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場考試。肖某因害怕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遂組織張某(另案處理)收取陳某、劉某考試費用1.1萬元。因陳某未通過考試,費用已退還,肖某實際獲利5000元。
其中,2025年9月19日,肖某將兩個白色信號接收器藏到陳某鞋內(nèi)、微型攝像頭藏于陳某手臂護腕中、微型耳機藏到陳某耳朵內(nèi)。陳某攜帶肖某提供的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場考試。因作弊工具故障,肖某未能給陳某提供考試答案,陳某未通過本次考試。2025年9月26日,肖某再次使用同樣的設備和方法,組織劉某攜帶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場考試。肖某給劉某提供考試答案,劉某通過本次考試。2025年10月10日,肖某再次使用同樣的設備和方法,組織陳某攜帶作弊工具混入科目一考場考試。期間,因陳某作弊時神色異常,被現(xiàn)場監(jiān)考民警當場查獲。陳某未通過本次考試。
公訴機關認為,肖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多次組織考試作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肖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10月10日,肖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肖某向公安機關退繳5000元。最終,法院據(jù)此作出判決:肖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此有規(guī)定外,《公安部令第123號》中也明確了,在駕駛證考試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的,通過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同時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申請人一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榜{考作弊不僅破壞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更暴露了駕駛人淡薄的安全意識和缺失的法律觀念?!庇薪痪硎?,僥幸取得駕駛證無異于給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定時炸彈”,極易成為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馬路殺手”。
校對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