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5月14日訊 (通訊員 海法宣 記者王國柱)近日,泰州海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債務人王某在身負千萬元到期債務未清償?shù)那闆r下,竟將其房屋租金、借款等款項 6 萬元,指示他人轉入女婿賬戶,企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該轉款行為,判令其女婿返還全部款項,同時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維權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必要費用。
原告甲小貸公司與被告王某、案外人某機床廠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某機床廠需償還甲小貸公司借款本金 1200萬元及利息等,王某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后,甲小貸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僅執(zhí)行到位10萬余元,案件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王某仍有大額債務未清償。
2024年3月某日和8月某日,王某指示承租人張某秋先后將2萬元房屋租金、4萬元借款,共計6萬元轉至其女婿金某的銀行賬戶。甲小貸公司認為王某該行為系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其債權實現(xiàn),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轉款行為,判令金某返還6萬元及利息,諸被告共同賠償律師費并承擔訴訟費用。王某、金某辯稱轉款系借款且用于必要生活支出,張某秋則稱對王某債務情況不知情,轉款系按指示履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小貸公司對王某的債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且債權至今未完全受償。王某在負有大額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自身應得的租金、借款指示他人轉至女婿金某賬戶,屬于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該行為直接影響了甲小貸公司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已全部滿足。
案涉6萬元轉款的性質應如何認定?結合轉賬附言、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法院認定2萬元系王某應收取的房屋租金,4萬元系王某向張某秋的借款,該兩筆款項均為王某的合法財產權益。王某雖抗辯3萬元借款用于孫子孫女學費等家庭開支,但王某作為爺爺,并無承擔女婿家庭生活開支、孫輩學費的法定義務,故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校對 朱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