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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視評|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解讀:只懲家暴,不分財產

來源: 紫牛新聞

2025-12-04 10:57:00

近日,“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的詞條沖上熱搜第一,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微博提到: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此消息一出,不少網友發(fā)出疑問:這是對于民法中“家庭成員”的概念進行了修改嗎?這會導致同居關系中,兩人的財產變成共同財產嗎?甚至還有人問,有老婆還同居關系的,算不算重婚罪?

記者搜索了解到,實際上,1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馬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為:馬某某與苗某在戀愛期間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學歷、家庭條件均優(yōu)于馬某某,馬某某經常以沒有安全感為由,以出軌、分手相威脅,通過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對苗某進行情感操縱、孤立和控制。且馬某某長時間、持續(xù)性對苗某進行辱罵、無端指責、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貶損其自身價值,導致苗某喪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食藥物自殺,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針對該案,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檢察院檢察長陳玉偉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傳統(tǒng)觀念中,“家庭成員”一般是指父母、夫妻、子女等這些共同生活的人。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發(fā)生在同居關系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屢見不鮮。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薄皟筛邇刹俊保ㄗ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不僅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還發(fā)生在具有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該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雖然不具有婚姻關系,但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處于較穩(wěn)定的同居狀態(tài),可以認定為刑法第260條所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

江蘇百聞律師事務所陸大偉律師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是一起刑事案例,而不是發(fā)布了新的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因此,并不存在所謂的“新規(guī)定”一說。

其次,我國民事領域的“家庭成員”認定,不會因為上述案例的發(fā)布而發(fā)生本質變化。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刑事典型案例涉及虐待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認定虐待罪,被虐待者必須為“家庭成員”。該案辦案機關基于相關證據,將未婚同居的行為人認定為“家庭成員”,并定性為虐待罪,其目的在于依法打擊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民事領域中關于“家庭成員”的定義,仍應當以《民法典》為準,而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并沒有發(fā)生變更?!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guī)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笨梢姡穹ǖ渲嘘P于家庭成員的定義是十分清楚明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也明確說明:“現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經明確規(guī)定了家庭成員的范圍,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以《民法典》的規(guī)定為準?!币虼?,民事領域中的“家庭成員”的認定,并不會因上述案例的發(fā)布而改變。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認為,此次認定并非“擴張法律概念”,而是針對家暴場景的精準司法適用,這一條例僅針對家暴案件(包括身體暴力、精神虐待),目的是解決“婚前穩(wěn)定同居者遭受家暴卻因‘非家庭成員’無法適用虐待罪”的維權困境。

認定條件需滿足“穩(wěn)定共同生活事實”(如共同租房、參加對方家庭聚會、有結婚意愿等),而非短期戀愛同居(如馬某某與苗某共同生活1年、見家長,才被認定)。

關于網友的一些疑問,張律師也做了解答。

1、“會不會給犯罪者減輕刑罰?”——不是減輕,而是“補漏”

虐待罪的量刑(2年以下;致重傷/死亡的2-7年)看似比故意傷害罪(輕傷3年以下、重傷3-10年、致死10年以上)輕,但核心價值是覆蓋“精神虐待”:此前,同居者的長期精神虐待(如情感操縱、辱罵、孤立)因“非家庭成員”無法以虐待罪追責,只能按尋釁滋事或故意傷害罪處理(需達到“輕傷”以上);現在認定為“家庭成員”后,精神虐待可直接適用虐待罪,反而擴大了懲處范圍。

例如馬某某案中,其長期精神虐待導致苗某自殺,若未認定為“家庭成員”,可能無法定虐待罪;認定后,得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責任,是更全面的懲罰,而非減輕。

2.“會牽扯財產分配嗎?”——僅涉人身權,不影響財產關系

此次認定不改變民事法律中“家庭成員”的定義:《民法典》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等)的財產分割、繼承權等民事權利,與“婚前同居”無關。同居關系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財產權利義務,即使認定為“家庭成員”,分手時的財產分配仍按“同居析產”規(guī)則處理(誰出資誰所有,共同出資按份額分割),不會因“家庭成員”認定而“重新洗牌”。

張律師表示,最高檢的認定是“司法善意的延伸”——針對社會中“婚前穩(wěn)定同居”的普遍現實,填補了“非婚姻關系者遭受家暴無法可依”的漏洞,核心是保護弱者的人身權利,而非改變財產、繼承等民事規(guī)則,更不會放縱犯罪或擴大打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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