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第八屆全國法院“百篇優(yōu)秀裁判文書”“百場優(yōu)秀庭審”評選獲獎結果進行通報。江蘇法院8篇裁判文書、2場庭審入選,獲獎數量位居全國前列。展現了江蘇法院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庭審駕馭能力,在樹立質量標桿、規(guī)范司法行為、提升司法能力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示范引領作用。
其中民事類案件,南京中院審理的“秦某訴陳某、周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裁判文書獲評“百篇優(yōu)秀裁判文書”,聚焦新時代審判重點領域和前沿性案由,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該案件中,秦某與陳某系分屬不同銀行的信用卡銷售人員,二人前往高淳區(qū)辦理信用卡推廣業(yè)務,秦某在回程途中搭乘陳某駕駛的汽車在機場高速發(fā)生追尾,導致前面三車連環(huán)撞。交管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前面三車共同負事故次要責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秦某受傷并因此產生經濟損失。該案中,陳某對秦某該如何擔責?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關于“好意同乘”中無償性的認定,應綜合駕駛人的搭載行為是否出于營利目的、是否追求搭乘報酬、是否具有互幫互助的主觀善意等因素判斷。陳某與秦某當天同去高淳區(qū)開展工作,秦某雖將其客戶介紹給陳某辦卡,但秦某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介紹客戶系搭乘車輛的條件。因此,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應將業(yè)務上的互助行為認定為搭乘車輛的報酬,秦某系無償搭乘,陳某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關于“好意同乘”中機動車使用人重大過失的認定,法院認為,重大過失一般指嚴重違反駕駛人員最基本的注意義務,如酒駕、無證駕駛、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即便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其全責或主責,也不能僅憑此認定存在重大過失,應根據駕駛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及主觀心理狀態(tài)綜合判斷。陳某觀察疏忽、遇情況未及時有效制動,屬違反駕駛人一般注意義務,不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好意同乘中的重大過失。法院酌情減輕了陳某對秦某的賠償。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是民法典的新增條款,而對于機動車使用人“重大過失”的認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尚無具體明確規(guī)定。該案例對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進行了司法實踐中的解釋和運用,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該案的裁判對于鼓勵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系具有正向激勵作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