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wǎng)訊(記者 吳佳笑 通訊員 季燕 )清晨上班路上突遭意外,67歲的超齡勞動者不幸工亡,家屬索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時,卻因“超齡”問題與用人單位陷入僵局——這筆錢該按全額算,還是要考慮年齡因素?近日,南通兩級法院的終審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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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清晨,67歲的費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像往常一樣趕往南通某制衣廠打工,盡管早已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這份“紐扣點位工+雜工”的工作,仍是他補貼家用的重要支撐。誰也沒料到,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會讓這條熟悉的上班路戛然而止。
事故發(fā)生后,費某某被緊急送醫(yī),卻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悲痛之余,家屬向通州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費某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被認定為工傷。可問題來了:制衣廠沒給費某某繳納工傷保險,面對家屬的索賠,雙方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數(shù)額上吵成了僵局。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本應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但制衣廠提出,費某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該按全額標準賠償;家屬則認為,老人辛苦工作,工亡權益理應得到保障,雙方各執(zhí)一詞,案件最終鬧到了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在審理時提到,超齡勞動者雖年事已高,卻仍在為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其工亡后的權益必須保障;可若完全按全額標準計算,又可能給中小企業(yè)帶來沉重經(jīng)濟壓力,影響企業(yè)長遠發(fā)展?!暗迷趧趧诱邫嘁婧推髽I(yè)生存間找平衡?!?/p>
最終,法院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死亡賠償金按年齡遞減”的規(guī)則:以2021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為基數(shù),考慮到費某某死亡時已67周歲,按“六十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的規(guī)定,最終按13年計算,判令制衣廠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16356元。
死者家屬不服判決,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場判決的意義不止于個案,它既守住了超齡勞動者的權益底線,又兼顧了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經(jīng)營,用“年齡遞減”的計算方式,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實現(xiàn)了平衡,也為類似超齡勞動者工亡糾紛的處理提供了參考。